戰後作為後進國家的臺灣,有賴從先進國家引進技術,才有能力生產各種高階產品。早期裕隆公司在不具車輛設計能力的背景下,相繼從美國、日本和義大利引進技術,學習車輛組裝之能力。
1957年8月27日,裕隆公司與美國威利斯汽車公司、威力斯歐佛南出口公司簽訂特許權合約,公司才具備製造吉普車的能力。
同年12月4日,裕隆公司與日產自動車株式會社簽訂的合約,達成裕隆公司在臺灣進行裝配、製造和銷售日產自動車設計的車輛。從內容來看,當時日產採取CKD(completely-knocked-down)的完全散組裝方式,即車輛在出口至臺灣時採取全車零件拆散的方式,再由裕隆公司進行組裝成車進行銷售。
1962年2月5日,裕隆公司與義大利伊諾森第公司(Innocenti)訂立技術合作,確認由該公司提供裕隆公司達美蘭牌機車的生產技術。
從市場層面來看,引進美國系統的吉普車,主要供應軍方和政府部門所需。引進日本系統的小轎車和義大利系統的機車,主要是著眼於戰後臺灣經濟逐漸成長的大眾市場。
當時裕隆公司除了從國外引進各種車款的生產技術、圖面等,也在政府制訂的自製率規範下生產。1962年政府規範汽車的自製率上限為60%,意即一臺汽車的總價值須有60%是在國內製造。到了1969年,政府除了對3.5噸以下的汽車要求自製率為60%外,還明訂引擎體、汽缸及汽缸蓋、活塞連梢及連桿凸輪軸、曲軸(不包含毛胚)和主彈簧需在國內自製。初期這些主要的零件都是由裕隆公司於工廠內製造,其餘零件部分仰賴國外進口,或由衛星工廠製造。
參考資料:
資料編號:0372,裕隆公司檔案,財團法人嚴慶齡工業發展基金會。
杜文田,《工業化與工業保護政策》(臺北: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1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