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程訂定於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工業節)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六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元月十六日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七十年五月二十七日
第四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三年二月十日
第五次修訂於民國七十九年四月十二日
第六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第七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
第八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三年九月五日
第九次修訂於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
第十次修訂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三日
第十一次修訂於民國一0九年一月六日
第十二次修訂於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第一條 |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嚴慶齡工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財團法人)。 |
第二條 | 本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及業務項目,是以從事中華民國工業之研究發展、工業人才之獎助培植,及其他有關之公益活動為原則。 |
第三條 | 本財團法人設事務所於中華民國台北市敦化南路二段二號13樓,並得視業務需要在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分支機構。 |
第四條 | 本財團法人由嚴慶齡、吳舜文伉儷捐助下列財產設立之,其總額為新台幣肆仟萬元整(股票部分係按面額列計): 嚴慶齡捐助持有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每股金額壹拾元之記名股票柒拾貳萬柒仟貳佰陸拾壹股,及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每股金額壹佰元之記名股票壹拾參萬股,合計金額新台幣貳仟零貳拾柒萬貳仟陸佰壹拾元整。 吳舜文捐助持有台元紡織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每股金額壹拾元之記名股票壹佰玖拾壹萬伍仟捌佰陸拾陸股,及現金伍拾陸萬捌仟柒佰參拾元,合計金額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貳萬柒仟參佰玖拾元整。 前項捐助支股票,於本會奉准設立登記後,應即由捐助人過戶於本會名下,不得轉讓。 本會除原始之捐助,並得接受他人之捐贈,他人捐贈時得由捐贈人指定將全部或部分捐贈列入財產總額;如捐贈人未指定時,得由董事會決定捐助款項,是否列入資產總額或應用於符合本會創設目的之活動。 本會之捐助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方式為: 存放金融機構。 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 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及不動產。 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購買公開發行之有擔保公司債、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證。 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股票,且對單一公司股比率不得逾該公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第五條 |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置董事九人,依法遴聘之,任期三年,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設顧問若干人擔任會務諮詢。 董事會下設秘書長及副秘書長各一人,由董事長遴聘之;秘書長承董事長之命綜理本會業務,副秘書長襄助會務之運行。 前項正、副秘書長下得視業務需要設企劃、行政及財務等會務人員,承秘書長及副秘書長之命,辦理各項業務工作。 本會各項業務規章由董事長核定後施行。 |
第六條 | 本財團法人董事資格如下: 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從事與本財團法人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經驗、學識或聲譽者。 對國內工業及經濟發展著有貢獻者。 本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一。 |
第七條 | 本財團法人董事會職權如下: 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 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 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 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合併之擬議。 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之擬議或決議。 |
第八條 | 董事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董事長召集並任主席。董事會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過半數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之。 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陳報經濟部許可後行之: 章程變更之擬議。 基金之動用。 以基金填補短絀。 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董事之選任及解任。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
第九條 | 本財團法人如因情勢變更或有歸責董事會之重大事由,致本會之目的不能達到時,捐助人或其指定之繼承人得呈奉主管官署之核准,變更其設立目的及組織、解散或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於清償債務後,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本會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第十條 | 本財團法人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將其當年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每年結束後五個月內,將其前一年度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分別提請董事會通過後,送主管機關備查。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有關者,並應負風險評估報告。 |
第十一條 | 本捐助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法人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