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2月,行政院國際經濟合作發展委員會組成「籌設加工出口區臨時小組」。同年3月,經濟部設立「高雄加工出口區籌備處」。
當時加工出口區選擇設置在高雄,設置經費仰賴延續美援的中美基金與銀行貸款,作為興建辦公大樓、各種公共設施、倉庫與宿舍等費用。1966年高雄加工出口區接受設廠申請,至1968年底已超過原本的計劃目標,所興建的廠房已全部售出,也無空餘土地。在此背景下,又陸續增建楠梓和臺中加工出口區。
加工出口區制度的特點為單一窗口服務,由經濟部所屬管理處接受相關部會單位的授權。也就是說,業者從設立到出貨,都可以在加工出口區內完成,可以節省奔波於行政機關的成本。此外,內部還設有銀行、海關、稅捐單位的分支機關。而出口區的廠商除了可享受全國性的獎勵投資條例、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外,還擁有各種原物料與設備等免進口稅捐和貨物稅等,還有部分出口稅捐和營業稅的優惠。在此背景下,得以吸引廠商前來投資。
參考資料:
葛震歐,《加工出口區的創設》(臺北:聯經出版社,1983)。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華民國加工出口區三十年來之回顧與前瞻》(高雄:經濟部加工出口管理處,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