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8月15日,日本敗戰後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將戰前日本人經營的事業收歸國有,並將小部分讓售給民間經營。基本上,戰前臺灣較具規模的事業多由日本人經營,戰後國民政府接手後,將其接收後改組為公營事業。
日本人所經營的工礦事業先由經濟部臺灣區特派員辦公處接收和監理,資源委員會再挑選較具規模的事業並依據特性整併後,共創設表2所列載的中國石油公司、臺灣鋁業公司、臺灣金銅礦公司、臺灣電力公司、臺灣肥料公司、臺灣製碱公司、臺灣紙業公司、臺灣機械公司、臺灣造船公司、臺灣水泥公司等10所公司。
以往常強調從中國大陸來的員工填補了日本籍員工遣返的空缺,讓這些事業得以順利復工。但必須留意的是,這段時期許多由政府接收的事業採取留用日本籍技術人員的政策,參與戰後廠房的修復,並將技術傳授給在地人員。另外,日治時期即在生產單位服務的臺灣人,亦成為戰後生產的中堅力量。
參考資料:
劉進慶著,王宏仁、林繼文、李明竣譯,《臺灣戰後經濟分析》(臺北:人間出版社,1995)。
薛毅,《國民政府資源委員會研究》(北京:社會科學出版社,2005)。
洪紹洋,《產業、企業與戰爭動員─現代臺灣經濟體系的形成(1910-1950)》(臺北:左岸文化,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