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行政院經安會在通過裕隆公司製造威力斯吉普車的計劃時,該會工業委員會附帶決議:要求裕隆公司應於1958年度內繼續硏究製造100馬力以上之柴油引擎及卡車,並向工業委員會提出具體計劃。裕隆公司計畫開始生產汽車後,開始分別與歐、美及日本各廠洽商技術合作製造汽車等事宜。當時與日本關係良好、代理日產自動車的永太貿易公司董事長張添根的弟弟,同樣也任職該公司的張建安居中介紹,促成裕隆公司與日本日產自動車株式會社(Nissan)的合作關係。
1958年11月,裕隆公司與日產自動車簽訂了七年的技術合作契約,計劃生產小轎車、汽油卡車、柴油卡車、柴油公共汽車等項目。另外,由於這筆交易的成功,得歸功於永太貿易公司的協助,合約中除了表明日產提供設備與技術方面的訓練協助,並允諾裕隆得以就地裝配製造日產汽車、並使用日產商標進行銷售之外,還明訂裕隆產製的日產車輛應交由代理商永太貿易公司銷售。為此,張添根另外成立了國產汽車實業公司,負責裕隆汽車的銷售業務。
在此技術合作下,裕隆汽車廠舉凡零件表、零件圖樣、總成圖樣、毛胚圖樣、各種規格、裝配及製造程序之資料、修理資料、其他有關裝配與製造的必要資料,以及裝配與製造日產車輛的機器、工具、夾定工具、裝配工具、工具量規、型模、鍛模、應用器具等,皆由日產公司方面銷售給裕隆公司。
縱觀世界各國的工業發展史,先進國家的發展多是先由鋼鐵與機械業作為基礎,接著發展汽車工業。然以臺灣汽車業的發展來說,是先成立裕隆公司後才接著發展機械與鋼鐵工業,與各先進國家的工業發展相反的路徑。這樣的發展模式,使得裕隆公司在發展初期從生產技術到零件的取得都相當艱辛。
參考資料:
洪紹洋,〈產業政策與企業經營:1950-1970年代臺灣汽車工業的發展〉,《臺灣史研究》第27卷第4期(2020年12月),頁137-176。
〈公司概況〉(1961年),資料編號:0001,裕隆汽車公司檔案,藏於嚴慶齡工業發展基金會。